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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6]19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防御洪水能力,充分发挥城市防洪工程效益,减轻洪涝灾害,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受益户,均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费”)。市区以长江、慈湖河、采石河堤防及与之成圈堤防保护内的区域为城市河费具体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1)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电力等工交生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为2.0‰;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为1.5‰;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为0.75‰;
  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为0.5‰。
  (2)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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