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06〕2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9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和防治流感常用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密切关注此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加强不良反应的监测,防止出现药品滥用现象,防止发生群体不良反应,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二、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强化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报告责任意识,指导并督促企业和医疗机构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局令7号)的规定,发现可能与使用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药品和防治流感常用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处理、分析评价,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或《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于15日内报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于3日内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