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行统一编号的通知
(苏食药监市〔2006〕9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关于启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市函〔2004〕170号),为规范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行为,参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省(直辖市)《许可证》编号原则,现对我省《许可证》的编号作如下统一规定,请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一、编号原则
证号统一由10位代码组成,第1位汉字“苏”代表江苏,第2-3位阿拉伯数字为省辖市代码,(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的省辖市代码相同),第4位阿拉伯数字为企业代码,后6位为企业、批发分支机构或门店编号。
(一)批发企业编号原则为:
苏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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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省辖市代码 批发企业代码 企业编号 批发分支机构编号
例:常州市康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华分公司,许可证编号:苏041000302。
(二) 零售企业编号原则为:
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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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省辖市代码 零售企业代码 企业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