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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通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案件承办人员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八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30日内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是指:
  (一) 上级部门交办的;
  (二) 有关职能处室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
  (三) 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产品注册证书的;
  (四) 拟处以较重罚款(省局20万元以上、市级局10万元以上、县级局5万元以上)或没收违法所得或财物价值较大的(省局40万元以上、市级局20万元以上、县级局10万元以上)的;
  (五) 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六) 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七) 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 其他重大、疑难需要集体讨论审定的案件。
  第八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第八十四条 本规范施行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案件审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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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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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名称   │                                │
├─────────┼────────────────────────────────┤
│案件主要事实与有关│                                │
│    证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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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构   │                                │
│   处理意见   │                                │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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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审时间   │        年 月 日│ 退卷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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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
│         │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建│
│   法制工作   │议案件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审批。                │
│  机构审理意见  │○案件情节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建议案件承办机构报局领导集体│
│         │讨论决定。                           │
│         │○无管辖权,建议撤案或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
│         │○存在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或重新调查、补充或纠正(具体见补正意见│
│         │)。                              │
│         │○违法事实不成立,建议由案件承办机构撤案。           │
│         ├────────────────────────────────┤
│         │补正意见(可附页):                      │
│         │                                │
│         ├────────────────────────────────┤
│         │         审理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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