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通知

  (一) 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 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 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 属于本部门管辖。
  拟立案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批准立案的应确定2名以上的承办人员。承办机构应将批准立案的案件报法制机构备案。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法制机构备案。
  《立案申请表》上的案情摘要,应将违法行为按性质和程度,从重到轻加以排列,同时载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
  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案件承办机构需要本系统其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本部门其他业务机构配合调查取证的,可出具协查函或《协查取证表》,相关部门或机构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
  第二十条 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调取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名盖章,标明日期,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附以类似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证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载明下列情况:
  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案件的关系等。
  被调查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应当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后果、因果关系等。
  第二十二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查看、收集证据、药品抽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准确、客观地记录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笔录》(包括《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下同)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被调查人(被检查人)认为笔录有误或者需要补充的,可以要求更正、补充,并在更正补充之处以签字、按指纹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
  被调查人(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证据保存措施。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保存措施前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经主管领导同意先行实施后补办批准手续。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载明保存方式、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填写《行政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一) 需要检验的,送药品检验所、医疗器械检验所或药用包装材料测试所检验,并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