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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肉类食品奶制品豆制品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生产加工过程监管。豆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认真执行相应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所购豆制品原料应符合GB/T8612-1988《豆制食品业用大豆》标准要求,等外大豆不得作为豆制食品业用大豆,色粒超过20%的大豆不得作为豆制食品的原料,不得使用劣质、发霉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加工豆制品;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豆腐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吊白块等非食用性物质,腐竹加工过程中不得采用二氧化硫熏烤等非法工艺,豆芽菜类不得使用化肥、除草剂、化学生产素、催生素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元素和添加剂;定型包装豆制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无毒无害,包装标识应符合GB71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标注项目必须齐全、正确;散装豆制品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盛装器皿清洁卫生,封闭储藏运输;建立健全豆制品质量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豆制品的检验检测,卫生质量应符合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豆制品,一律不得出厂(场);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理制度,严禁把不合格或过期变质豆制品进行再加工。
  (三)强化豆制品市场准入,保证上市豆制品安全。从事豆制品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后方可经营,并严格执行进销货台帐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挂牌明示销售制度,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厂点处购买豆制品进行销售;销售摊点应当配备防虫、防蝇、防尘工具,销售器皿应当定期消毒,保证无毒无害、无异味。卫生、工商部门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豆制品,尤其是对自产自销的豆制品进行监督,对销售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的豆制品,依法予以收缴并销毁,严禁把未销售完毕并已变质的豆制品返销给加工企业。
  (四)加强宾馆、饭店、集伙单位豆制品采购管理。各宾馆、饭店、学校、机关等集伙单位应购买具有资质条件的豆制品加工厂(场、点)生产加工的豆制品,并主动索要票证,建立购销登记台帐,注明豆制品的来源、品种、数量、购买日期等,不得购进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豆制品。积极建立豆制品定点采购制度,与生产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确保豆制品质量安全卫生。
  三、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各地要组织对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掌握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隐患,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政策和豆制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宣传,加强对企业经营、技术人员的培训,引导企业自觉提高生产经营质量、卫生管理水平,从源头上提高豆制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打疏结合,整顿规范。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豆制品生产加工销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整治,一旦发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行为,要限期整改或依法取缔。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行豆制品放心工程作为食品放心工程的重点之一,制定相应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支持豆制品生产企业及生产经营大户增加投入,加强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改善生产经营设施和条件,实现豆制品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提高产业集中度,以大带小,促进联合,以大促小,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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