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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肉类食品奶制品豆制品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严格实施肉类生产加工市场准入制度。肉类食品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实施市场准入工作,生产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加工熟肉制品必须严格按照GB19303-20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采购原料肉、生产加工和检验检测,所购的原料肉应经动物防疫监管机构检疫合格,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企业要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严格操作规范、规程,不得使用违禁添加剂,严格按照肉制品相关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食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
  (五)有效规范肉类食品市场销售秩序。加强肉类食品市场监管,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肉类市场举办者要强化对肉类食品的索证索票工作,对肉品质量证明进行严格验证,无检疫证明和检疫验讫标志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各类生鲜肉市场、超市、专卖店要符合卫生条件,配备低温冷冻冷藏设施,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台帐登记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售私屠滥宰肉、注水肉、病害肉、以次充好、假冒品牌的不法商户,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清除出市场;各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并建立肉品登记制度,设立肉品采购登记薄。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肉类状况调查,摸清安全隐患。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开展对肉类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依照我办印发的相关调查提纲,扎实开展调研,全面查找安全隐患,有效评估本地区肉类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内容包括:生猪养殖状况,肉类市场需求情况,生猪来源,定点屠宰厂(场)数量、规模、能力,肉类加工、肉类市场流通状况,生猪饲养、检验检疫、生猪经营、屠宰、运输(外地生猪、白条肉)、批发、零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安全隐患等,全面掌握和摸清肉类食品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状况。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市、县生猪屠宰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肉类食品市场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畜禽屠宰和肉类交易市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市场肉品来源渠道,台帐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加工企业采购肉品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杜绝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流入渠道;对上市肉品的检疫证、章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定期组织开展对生猪私屠滥宰情况的联合整治行动,重点打击和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的窝点,始终保持常态整治的高压态势;严查生猪非定点屠宰肉品、注水肉品上市交易行为,对私屠滥宰、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证物不符、印花票据不全的上市肉,一经发现,要依法严格查处,对检查累犯的屠宰厂(场),取消屠宰资格,收回标志牌等。
  (三)强化现场监管,严格检验检疫制度。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屠宰现场监管工作,对依法设立的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员驻厂(场)实施检疫。宰前,由驻厂(场)动物检疫员检查其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耳标,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厂(场)屠宰。宰中,严格执行屠宰和肉品检疫操作规程,屠宰检疫规程与屠宰流程同步实施,检疫率必须达到100%。动物检疫员要对肉品检疫结果负责,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由动物检疫员监督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进行销毁,坚决杜绝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厂(场)上市。严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检疫员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有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防止逃检、漏检的猪肉产品上市经营,引发肉品质量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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