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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肉类食品奶制品豆制品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动物养殖源头治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要对照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2年第227号公告发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和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发布的《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加大查处禁用兽药的清缴禁用工作力度,对兽药市场进行清查,特别是要将县乡农村地区作为清查重点,清查出的禁用兽药全部销毁,并追根溯源,追查禁用兽药源头,依法严惩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饲养饲料加工经营企业的检查,严禁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等违禁药物;对畜类动物及产品兽药残留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例行监测,发现使用违禁药物的,坚决予以处罚;强化对畜禽动物的免疫和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加强动物产地检疫,严禁未经检疫动物进入流通环节;加强对病害、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置,严禁病害、病死肉流入市场,从源头上保障肉类食品安全。
  (二)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级生猪屠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人口、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通盘考虑,确定定点厂(场)的数量和布局。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其它畜禽的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高屠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地要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定点屠宰厂(场)资质条件重新进行审查。推行定点屠宰企业资质定期审验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要及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清理整顿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屠宰企业要逐步完善各项硬件设施,特别是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等,并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驻厂(场)检疫提供必备的条件。
  (三)建立良好操作规范,提高屠宰肉品安全保障水平。生猪屠宰必须在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坚决制止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定点屠宰场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要认真检查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的,移交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处理。外省调入的畜禽,其检疫证还必须有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定道口检查验讫印章,否则不得入场。确保待宰生猪健康良好,禁止从染疫区和“瘦肉精”等有毒有害动物检出多发区调入生猪。屠宰过程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切实按照DB32/414-2000《江苏省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标准,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并建立检疫档案。屠宰企业要切实按照GB/T19479-2004《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的要求,完善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健全屠宰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仪器,按GB/T1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同步开展肉品检验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建立和完善肉品检验质量档案,跟踪监测屠宰生猪的来源、肉品销售去向和安全卫生情况等,实施肉类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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