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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姚新中同志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三)切实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门中的生力军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指出,今年乃至“十一五”期间,我省政府法制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和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江苏的部署,扎实、有效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就本系统而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责任主体虽然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但各级食品药品部门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本部门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骨干力量,承担着具体组织、推动和指导的重要职责。全系统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职责,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切实履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积极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推动落实、跟踪研究、情况交流等工作,为本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部门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二是具体组织实施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政府法制宣传培训和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因此,提高全系统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是我们实现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地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同时,要指出的是法制工作既是政策性、科学性、综合性、建设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不显山、不露水的工作。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理解、关心和支持法制工作,给予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有的地位和工作、学习条件。
  三、突出重点,统筹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开创政策法规工作新局面
  (一)“十一五”期间政策法规工作的发展目标和总体思路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事关全局,事关长远。政策法规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全系统政策法规工作要以贯彻落实两个《纲要》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十一五”规划》为契机,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大力加强法规体系建设,健全法制工作网络,完善和创新执法监督机制,力争到2010年左右,实现食品药品监管地方性法规体系基本形成,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日趋规范,执法监督机制基本健全和有效运转,政策研究体系基本完善,全系统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的水平和执法队伍素质得到显著提高。实现上述发展目标的总体思路是:
  --强化领导,建立健全贯彻实施两个《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贯彻实施两个《纲要》、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加强对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于今年3月成立了以李继平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应当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中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任务更加繁重。国家局于今年1月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地(市、州、盟)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设立专门法制机构,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十一五”规划也将所有县级局配备专职法制员列入发展目标。因此,全系统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尤其要加快县级局法制员队伍的建设。要为政策法规机构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加大对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全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任务相适应。
  --努力开展地方法规制订工作,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是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权力的来源和依据。做好立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重要前提。立法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我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影响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目前我们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依据还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执法依据。今年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把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确定为立法重点,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立法正好符合这一主题。我们要抓住机遇,积极开展工作,力争出台《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南京、徐州、无锡、苏州这几个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发挥主动性,针对监管工作实际,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大反映我们的立法需求,争取制定一些工作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多方位、多层次地完善监管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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