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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姚新中同志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二)准确把握国家加快法制建设进程,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制工作的深刻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和监督行政权的法律陆续颁布实施。目前,国家正在审议《行政强制法》,今后一段时期,《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政府信息公开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将陆续出台。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政府部门法制工作也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必须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在法制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权力和责任的关系。责任是行政权的核心。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要强化责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按照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确保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在行使执法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相应的责任,并有严密的程序作保证,做到控权到位、监督有力。食品药品监管的执法主体资格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其职责范围亦受制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的。同样,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也必须履行,否则就是“不作为”行为。这就是我们的执法义务或执法责任。
  二是要正确处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都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要求我们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合理行政要求我们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合法行政保证公正,合理行政保证公平,两者并不排斥。我们在药品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大,如使用不当,量罚畸轻畸重,显然就违反了合理行政的原则。这样相对人就会怀疑我们是否存在徇情枉法,就会损害我们的形象。在行政许可中也一样,验收标准掌握不一致,有的过宽有的过严,同样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要求我们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并重,用制度来约束自由裁量权,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从同一机关内基本平衡开始,逐步实现全系统基本平衡。
  三是要正确处理实体和程序的关系。程序是实体的保证,没有程序,实体难以实现或者难以公正实现;没有实体,程序就失去了灵魂。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有一个就是程序合法。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就不会有真正公正的权利。公正合理的程序不仅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和影响,办理行政案件中也存在着受案不规范、违法调查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处罚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办案质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行政机关的形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要切实按照程序办事,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增强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等等,这样我们的执法水平就会大幅提高,群众定会更加满意。
  四是要正确处理加强管理和积极引导的关系。现代社会,法律规范不仅具有强制功能,更具有鼓励、评价和引导的功能。我们在加强监管的时候,更要重视确立规则导向型的管理方式。只有鼓励、引导相对人进行自我规范和控制,我们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高效,我们的行政成本才可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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