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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衡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4)》(发布日期:2004年5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衡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1997年11月24日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德忠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衡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管理,并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市房屋拆迁业务性文件;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考核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颁发《岗位合格证书》;组织有关部门对拆迁工程项目验收并签发合格证;对重大拆迁事宜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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