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财务监督时,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稽查人员,在实施财务检查时,应出示财务检查证明或有关证件。
第三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稽查机构除对执收、执罚机关和纳费人实施财务检查外,还要对收费管理机构的专管人员进行监督,稽查人员有权对专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做法予以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的,均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
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一)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专户,坐收坐支;
(三)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四)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五)瞒报预算外资金收入、转移资金,未经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
(六)基本建设投资、购置专控商品等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
(七)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八)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执法机关对本部门〈单位〉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的,均依据《
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