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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和《罚没许可证》到同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票据购领证》,并按一定时间需要量购领票据,非独立核算的罚没收费单位使用票据到本单位财务机构领取。

  第二十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要建立内部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于每季终了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报送票据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票据领用实行“"核旧领新”的管理制度,由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核对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入与上缴财政金额一致后,方能领取新票。

  第二十五条 票据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罚款、收费,有无擅自增设附项目,提高收罚标准,扩大收罚范围行为;

  (二)使用的收罚票据是否合法,开具是否正确、规范。

  (三)有无私印、转(借)让等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与罚款、收费票据有关的其它凭证、资料、写报表、帐簿等,看票据与帐是否相符、帐与上交财政是否相符。

  (五)检查票据管理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 收款收据的管理比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检查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执收、执罚机关和纳费义务人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纪行为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出具检查表和违法违纪处罚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执收、执罚部门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计划(物价人金融、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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