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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执收机关务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年度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各执收机关上报的年度收支计划,于每年12月份根据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汇总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在年度收支计划执行中,因政策变化对收支计划有较大影响需要调整计划时,执收单位应及时报经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由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机关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同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报送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库情况月报表。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每月终了8日内,向县财政部门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报送收入、缴库情况月报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收入月表。

  第十七条 各征收单位于年度终了10日内上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决算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上一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对收入缴库工作的管理,便于统计核算和监督检查,各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都应设置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库台帐和分户明细帐,并按缴纳单位设置征收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省两级财政、物价部门,重要的收费项目要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罚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罚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统一管理,并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审验、核销等项管理工作,罚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为罚没财务统一票据、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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