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征收方式,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罚没收入由具有执罚职能的机关依法收取,自财政部门核发《罚没收入许可证》,没有《罚没收入许可证》的,不得罚款。同时,罚款要执行处罚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和被委托征收单位要建立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和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管理制度,以保证各项收入任务的完成。
财政部门年初向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下达收入考核指标,并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向被委托征收单位也要下达考核指标,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和各征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费款征收的有关事宜,纳费人必须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或征收单位交纳各项费款,报送纳费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征费机关需要的其他财务资料。
第十三条 帐户的设置及审批。经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预算外管理机构可在银行开设一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和罚收收入过渡户(以下简称“收入过渡户”)。
征收单位一般不再设立收入帐户。确有必要的,经同级预算外征管机构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一个收入过渡户。
第十四条 收入的缴库及要求。征收单位取得的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缴入同级预算外征管机构的收入过渡帐户。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的中央级收入、省级收入、省与市县共享收入,统一缴入当地财政预算外征管机构收入过渡帐户。由当地财政预算外征管机构按管理体制规定的收入级次、分享比例划分、报解。其中: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按规定的缴库时间、金额界限就地缴入国库,预算外资金收入自财政预算外征管机构5日内逐级上解上级财政征管机构收入过渡帐户。
缴入财政预算外征管机构收入过渡户的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罚没收入,应当在5日内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和同级国库,不得截留、延期。
征收单位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预算内外资金收入。逾期未缴的,由财政征收机构通知银行从单位帐户中直接划拨。财政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财政征管机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