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申请减免各种收费和专项资金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指导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监督财政预算外管理机构、征收单位的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财政预算外征管机构的工作,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执行,具体征收标准由物价部门按规定权限审定,各种收费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严禁设卡搭车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检举乱收费、乱罚款、截留挪用、坐支财政收入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执收、执罚机关应建立健全市部收、罚管理制度,杜绝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玩忽职守为随意收、罚等不正之风。
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应做好对执收、执罚机关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督促各执收、执罚单位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是国家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执收、执罚机关,不得随意增减收罚项目,调整收罚标准、扩大或缩小收罚范围,多征或少征费款。
第十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和预算外资金采取直接征收或委托征收两种方式。
对收费、基金、附加收入数额大、交纳时间、地点集中,操作方便的项目可采取由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直接征收的方式。
对零星分散、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收费、基金、附加等项目,原则上采取自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有关业务部门征收的方式,委托征收的收费收入应在三日内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收入帐户,对零星收入不足1000元的,可每十五日上缴一次,年终全部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