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月1日 衡政办[1997]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强化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规范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理顺财政分配关系,防止财政收入流失,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和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衡水市区域内实施罚款加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罚没收入是指国家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经济处罚收入(包括罚没财物、赃物的变价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是指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附加、集资等收入。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规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和罚没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收费、罚款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确保各项财政收入和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家金库或财政专户。
(二)负责制定收费收入、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和下达市级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年度计划,制定奖惩办法。
(四)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根据条件自行征收或委托代理征收。
(五)负责罚没收入票据、行政事业连收费票据、收款收据的印制、发放、审验、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