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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意见


  2、各单位确定献血人员后由单位统一组织到市中心血站献血,不得让他人冒名顶替,发现冒名顶替者,除通报批评外,按未完成任务对待。

  3、义务献血量,每人每次献血量为200毫升,自愿献400毫升者按参加两次义务献血计算。如献血者为重复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四、公民献血后的休息与补助

  1、公民献血后,由采血单位发给《完成献血任务证》,按规定由市中心血站发给献血者营养补助费。不领取营养补助费的无偿献血者,按卫生部、红十字总会和河北省卫生厅颁布的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2、公民义务献血后,献血的当天和次日休息。休息期间按公休对待,不影响工资资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农村不脱产人员和城乡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由采血单位发给误工补贴,每次每人五元。

  五、医疗用血的管理

  1、公民义务献血后,本人需要办理血的优先供应血液;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五年内,需要输血者凭无偿献血证免费供应血液;其子女、配偶、父母需要输血可免费提供一个等量的血液。

  2、完成公民义务献血任务的单位,对当年内本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优先保证供应血液;完成部分献血任务的单位,实行限量供应血液;对不组织义务献血的单位,其职工及亲属用血,实行用血押金制(每毫升三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献血任务,退还押金。但在规定期限内仍完不成输血任务,其押金不再退还,列入衡水市输血事业基金(如患者用血,两个月内亲属还等量血液,可返还押金)。

  3、急诊抢救用血,可由血库先供应,由用血医院在收住院费时负责收取用血押金。

  4、外地患者在我市就医需要用血时,先交押金,患者在当地有义务献血证件或其亲属还等量血液,可退还押金。

  5、医疗单位必须配合献血办公室做好公民医疗用血的管理工作。

  六、属下列情况可直接供血

  1、完成公民义务献血任务单位;

  2、离、退休老干部和职工;

  3、十七岁以下未成年人;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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