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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


  5、建立档卡制度,对暂住人口档卡资料要按村(居)和包工队、建筑队分类装订成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按时进行统计,呈报上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公安部门。

  6、对暂住人口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掌握暂住人口的表现情况,对暂住人口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刑释、解教好人员由公安部门列入重点人口管理。

  7、帮助外来成建制施工队建立内保组织。

  8、做好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工作。

  9、做好暂住人口管理评比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七条 暂住人口在办理工商、劳务就业等手续时,实行统一的证卡制度。外出前,须按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登记卡如实记载婚姻、健康状况,查验外出人员应有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及近三年内有无违法犯罪情况。到达目的地三日内属务工经商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属探亲诸友、旅游观光等非务工经商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暂住地流动人员管理机构串报暂住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其它证件。其中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要同时申领《暂住证》,育龄人员(男18-55周岁,女16-45周岁)拟居住三月以上的,凭户籍地乡(镇)级以上计生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务工、经商人员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雇用无上述证件的外来人员,对违反此规定者进行处罚。凡领取暂住证人员,在离开本市时要到原申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的征收范围:凡外来人员和我市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不含桃城区河西、路北和河东办事处在市区内互相流动的人口)、乡(镇),到其它县市区、乡(镇)务工、经商和从事其它劳务、经济活动,并已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暂住证》人员。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看病就医、从事家庭服务、就学人员、国家计划内录用的外来合同制工人和外埠的机关、团体、从事非经济活动的事业单位常驻机构工作人员、来衡投资办厂、企业招聘的技术人员和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暂住人员,免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全市范围内征收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收费。对不按规定交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追缴拖欠的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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