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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六条 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职责与任务。
  一、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是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

  1 、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2、对一个时期(尤其是流动窝峰期)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研究,提出部署工作意见,并监督实施。

  3、组织、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各部门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4、负责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总结、经验交流和表彰奖励,并推广好经验。

  5、会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使用规定票据,乱收乱支和其它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办理政府、领导小组和上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是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在上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

  1、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根据上级流动入口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本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3、对本县市区一个时期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并监督实施。

  4、负责总结、交流本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的经验,汇总上报有关经验材料、各种报表(包括管理费收支情况)。

  5、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纠正不合理的收取和使用。

  6、办理政府、协调小组和上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的职责和任务。

  1、运用各种形式对暂住人口、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

  2、负责对暂住人口实行具体管理,定期汇报管理情况,对下属管理人员在业务上予以培训指导。

  3、会同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

  4、定期清查验证,要经常组织力量对出租私房和建筑工地外来民工进行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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