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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如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动部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从全市工作大局出发,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流动人口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教育、服务制度。

  其任务是: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离开农村常住户口所在地务工经商人员的户籍管理、治安管理、流动就业管理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兵役等各项工作,并把管理与对流动人口的疏导、服务、教育等各有关工作紧密衔接。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掌握人口流动情况,引导有序流动,充分发挥人口流动的积极作用和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预防和依法打击其中极少数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各种管理秩序,以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到其他县市区、乡(镇)居住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的适应范围:凡本地区内雇用流动人口或者留宿流动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均适应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形成管理网络。市和县市区成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市由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综治办、公安、劳动、民政、建设、工商、司法、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为单独列编全额事业单位,是协调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乡(镇、街道)设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设在乡(镇、街道)综治办或挂靠在派出所,乡(镇、街道)专司综合治理的一名政府副职任站长,派出所所长任副站长,由派出所、司法所、计生等部门各派一名同志参加,代表本部门办理证卡和实施管理,县市区带动部门可授权服务站代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市直单位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发放出市劳动部门协商区劳动部门办理。服务站既是收费部门,又是管理服务部门,实行收费、办证、管理、服务全程一站式工作制度。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管理服务站)是同级政府领导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参谋和助手,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并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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