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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若干规定


  企业招用职工必须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凡适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的工种、岗位,在招工时必须招收30%以上的下岗、失业职工。新建、扩建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在下岗、失业职工中招收,至少不得低于新招工人的20%。下岗职工较集中的企业确需招工时,除专业人员外,必须首先招用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街道、居委会新增工作人员,以不低于60%的比例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中招聘。

  用人单位招用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失业职工,每招用一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工单位1000元补助;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元补助;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00元补助。补助费用的渠道:托管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其他下岗职工由原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报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失业职工自失业保险经办机为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

  六、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可在原企业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如原企业生产经营好转时,仍可回原单位就业,也可由劳动部门保存档案,保留职工身份;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不高于当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托管职工的安置费在扣除已发基本生活费后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支付;其他下岗职工由原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报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从再就业资金中予以补助。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可与企业保留三年劳动关系,由企业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将其三年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三年期满后,须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由企业将其档案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缴纳;再到其他企业就业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工龄连续计算。对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的,可由企业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企业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下岗、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个人合伙经营的,凭《下岗待工证》或《失业职工手册》,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核准后,一年内免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免征所得税;资金确有困难需要小额、短期贷款的,可由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予以一次性贴息,银行给予贷款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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