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下岗待工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托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托管期间,第一年发给基本生活费,第二年发给基本生活费的90%,第三年发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负担其基本医疗费。
并入再就业资金;(12)汽车上牌照每辆增收100元,汽车年检每辆增收30元,自交警部门收取,按季并入再就业资金;(13)社会捐赠部分,自再就业办公室承办,并负责随时存入再就业资金专户;(14)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渠道。
四、鼓励企业多形式分流
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其他企业距法定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可实行离岗退养;退养期间企业应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退养费;享受政府帮困资金救助的企业发放退养费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和解困办公室分别负担。
距退养年龄不足三年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可实行“承诺等退”,不再作为下岗职工。等退期间,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到达退养年龄后,享受退养待遇。离岗退养和承诺等退期间,企业和职工要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职工,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给予一定数额的提前退休指标,办理退休手续。
五、鼓励企业、行业、用人单位安置下岗、失业职工
凡企业自行安置下岗职工50%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等和再就业资金的,可按实际安置的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每人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补助。其中失业保险基金负担三分之二,再就业资金负担三分之一。
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接收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征所得税三年,周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减征应纳所得税额的2%。开办资金确有困难的,可自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
凡国有、集体、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等经济组织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50%以上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低于本单位职工人数50%,但一次性安置数量又比较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所得税1至3年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