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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若干规定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1)从当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中提取3%,列入财政预算,自财政部门负责按季拨入再就业资金专户;(2)从当年地方本级预算外收入中提取2%,按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基金的征收范围由财政部门按月征收,并按季拨入再就业资金专户;(3)从失业保险基金上年结余部分中提取50克,由劳动部门负责了每年一月份一次性拨入再就业资金专户;(4)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企业征收,由劳动部门在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时一并办理;(5)帮困资金用于保障困难职工基本生活后的结余部分,由劳动部门负责于次年一月份一次性拨入再就业资金专户;(6)未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固有经济组织,按其规模每户

  每年收取50-500元的再就业资金。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保龄球、娱乐中心以及美容美发、洗浴中心等高消费场所,按其规模每户每年收取200-1000元的再就业资金。以上两项资金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一次性收取,按年度并入再就业资金;(7)各企业、事业单位按其年招待费支出额20%的比例缴纳再就业资金,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季收取后并入再就业资金;(8)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设立的小金库,由财政部门负责清理并入再就业资金;(9)每年开展的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中查处的违纪违法资金和罚没收入进入地方库总额的20%,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并入再就业资金;(10)对于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高收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可动员或指令进行一次性捐资,并入当地再就业资金;(11)劳动部门向用人单位收取限制使用,农民工工种、岗位的用工管理费出并入帮困资金改为并入再就业资金;(12)汽车上牌照每辆增收100元,汽车年检每辆增收30元,自交警部门收取,按季并入再就业资金;(13)社会捐赠部分,自再就业办公室承办,并负责随时存入再就业资金专户;(14)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渠道。

  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有一定数量下岗职工的企业、行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其工作和人员经费出企业、行业支付。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现有再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不具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条件的下岗职工进行托管,其工作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支付。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托管下岗职工的费用以每人每年4000元预算,按下岗职工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出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负担二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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