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若干规定
(1998年1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的再就业问题,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职工下岗
下岗职工,是指县(市、区)及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中由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已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原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职工下岗计划和分流安置方案,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认定后方可实施,并由职工所在企业或行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免费发给下岗职工《下岗待工证》。
企业不得安排因工致残职工和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下岗。由子企业停产造成上述人员下岗的,由其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调剂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企业不得安排现役军人配偶、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夫妻双方同时下岗。
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硬性安排职工下岗,更不得以此为自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企业职工,一般在企业内部下岗,如本人自愿,也可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职工,应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要与下岗职工签订下岗协议,明确下岗期间的待遇,按照不低于政府规定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负担上述费用有困难的,在安排职工下岗的同时,要向当地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机构申请帮困资金补助。
企业要对下岗职工逐人建立台账,详细登记其家庭情况、文化技能特长、思想动态、求职意向、再就业情况等,并将台帐及时报送当地再就业办公室。
二、再就业资金的筹集
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再就业资金,用于增加就业岗位,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帮助困难企业起动生产,巩固现有就业岗位,鼓励自谋职业,开展职业介绍,组织生产自救,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等,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