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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者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者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十四条 仲裁庭收到人民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后,认为应予重新仲裁的,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仲裁;认为不应重新仲裁的,须将书面意见提交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函告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条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六十六条 依照仲裁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仲裁庭依照本规则第六十条对裁决书作出补正或者补充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费。
  第六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全额退回案件处理费。
  仲裁庭组成后、首次开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退回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处理费。
  仲裁庭首次开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退回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七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八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适用本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但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简易程序。
  第六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独任审理。
  第七十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审查可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后,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涉外案件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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