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条 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应当采用登门拜访或者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走访时,要填写《走访代表、委员专用卡》,需请代表、委员在专用卡上签署意见和姓名,并报送交办机关。
第六节 复查、总结
第31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32条 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复查结束后要填写《复查结果登记表》,并报送交办机关。
第33条 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草案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四章 承办工作标准
第34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交办、承办、审查、答复、走访、复查、总结等程序,实行领导全员办理,解决重点问题,努力消除老案,落实有限目标责任制度。年度按时办结率要达到100%;解决问题的比例要达到40%;答复函规范化率要达到100%;走访代表、委员的比例,10件以上的要达到50%,10件以下的要达到100%;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要达到90%。
第35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目标值进行细化,制订高于市政府所定目标值的标准。
第五章 承办工作奖惩
第36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所属部门、单位及下级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37条 承办单位、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承办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有关承办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