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 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或各件政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人大代表建议不能与政协提案并案答复。
第23条 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时抬头只书写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但要分别答复联名的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
第24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认真负责,遇到问题主办单位要积极协调,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上级部门请示,然后按上级部门的决定答复代表、委员,需要向上级部门请示,应当先请示后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不得借故转移解决问题的责任。
第25条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时,必须以本单位正式红头公文形式进行。答复时,要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专用信封。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第26条 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只寄送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
第27条 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
第28条 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和委员的函件,要格式规范,内容充实,引据正确,用语诚恳,文字精炼,通俗易懂,清洁整齐。
第五节 走访
第29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适时走访。重点走访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办理结果为说明解释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和未反馈征询意见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提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