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 承办单位对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声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六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对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
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全国、省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按市政府办公室交办任务的通知期限执行。
第三节 审查
第16条 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或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17条 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二要适合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在预期内落实;三要在答复格式上符合人大、政府、政协的规定要求。
第18条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标准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
第四节 答复
第19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衡水市政府办公室将办理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综合承办单位办理结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签发后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20条 本市及所辖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21条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会办单位要自交办之日起40日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交办单位和人大、政协有关部门。主办单位应当在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送会办单位。会办单位不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