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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7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监督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协调承办工作中的问题,督导本系统的承办工作,要总结和组织交流先进经验,及时向本级人大报告人大代表建议承办工作情况。

第三章 承办工作程序

第一节 交办

  第8条 省政府、省政协向本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衡水市政府协调有关县市区或部门承办。

  第9条 本市各级人大向同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由政府办公室向本级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

  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有关部门联合交办。

  第10条 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接到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11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参与办理的,交办单位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12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有误或者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接到之日起六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同意后及时返回交办部门或者按交办部门的意见增减和转交会办单位。超过规定时限不予退转。禁止自行更改承办单位。

  因变更重新确定的承办单位,要抓紧办理,并按法定时限办结。

第二节 承办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政协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点清、核实和登记,并根据具体内容拟订办理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专人办理。

  第14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受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因法规政策不允许或条件不具备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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