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衡政[1998]6号 1998年2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逐步使承办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富民强市和社会进步,根据《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细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3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4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严肃认真,并按程序办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管理。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规章制度,培训承办工作人员,在承办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 承办工作机构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都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办公室负责人分管承办工作。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设提案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办公室都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各乡镇、县市区政府部门要明确专人兼管承办工作。承办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承办质量,并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