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按项目规定,及早做好还贷计划,要依照协议规定的每年偿债金额,全额建立还贷准备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的偿债准备金专户,用于到期债务的偿还。
第五章 外债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使用统一的记帐凭证和帐表。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和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关利润分配、折旧使用、合资、合并、分之、对外担保、投资、财务人员变动等重大决策,要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项目单位作为管理重点,帮助项目单位建立健会财务、资金运营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单位的帐户管理,掌握项目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及时监管项目单位的资金流向,防止资金的挪用为浪费,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动贷款偿还。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在一个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备案。按时向财政、审计部门投送有关报表、文件及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报请本级自财政部门对结算项目投资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出具审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外债贷款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协议要求,对项目财务状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章 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外债项目的外事接待或国家、省有关部门人员的接待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外事部门负责,要严格按外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外国专家索取的资料,统一由项目交管部门提供。所提供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的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