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二)集体、群众集资或投工投劳、实物折款;
(三)银行贷款;
(四)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范围、工程内容、投资金额、建设标准、贷款偿还等,均以所签转贷协议、项目协定和有关规定为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为挪用。
第十三条 外债项目的报帐提款按国家及项目有关注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培训和技术交流的费用,应由项目单位提前编制预算,报“外债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的实施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必须有财政、审计部门参与,否则不予招标。项目竣工后,需经计划、财政、审计部门对标书、承包合同和竣工报告等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外债的回收和偿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是还款的主体,实行“谁借款、谁用款、谁还款”。凡属经营性项目,项目单位要制定具体可行的还贷计划,确保及时偿还贷款,项目单位到期无力偿还时,由反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对非经营性社会效益项目,贷款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自有资金、专项收入或专款偿还,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在预算中可适当安排。到期贷款不能按规定如期足额偿还的,欠款应财政部门从其专项收入、专款和经费或上下级结算中扣抵。
根据《河北省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上级财政部门垫付的,通过年终结算扣回;凡属同级财政部门垫付的,通过扣减下一年度预算指标扣回,所有垫付,均从欠款之日起,加收日率1‰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逐步将政府及政府部门担保的外债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对需要由本级政府筹措的外债项目的配套资金和还贷资金,要根据项目行业的性质和归属,分别从有关专项资金或交管部门事业费中安排,并在预算中单列。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外债的规模及还款情况,在预算中按债务余额3-8%建立还贷准备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用于到期外债的垫付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