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重点支柱产业。
(二)必须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项目单位配套资金有保障,建设项目有条件,偿还贷款有能力。
第六条 为确保外债贷款的偿还,对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原则上不不再立项。
凡以前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还款不及时,管理不得力的部门和县市,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前,原则上不再审批和上报新项目。
第七条 外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及报批工作,由计划、财政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八条 外债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设书批复的文件,委托有资格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项目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可研报告报同级计划、财政部门。由计划部门牵头,会同财政为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计划、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论证后的项目,由“外债管理办公室“提请外债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经同意后,分别报上级计划、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未经“外债领导小组”同意,各行业部门不得自行上报。
第九条 除市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对借用外债项目一律不得对外担保,属于县市区的项目,县市区政府及所属财政部门要与市财政部门签署保证贷款偿还承诺书,并承担还款最终责任;属于市直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有担保资格的单位为其提供反担保,项目主管部门要与市财政部门签署协调还款承诺书,负责督促、协调项目单位按期归还贷款。
第三章 外债的使用
第十条 按外债贷款使用要求,应有相应的国内资金配套。配套资金应按项目性质及受益对象多方筹集,及时、足额用于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益,项目资金由“外债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为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