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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积极谋划和储备一批项目,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为国际金融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并努力做好外债项目的争取工作,用好外债贷款,加强外债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外债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由政府承诺、政府有关部门转贷、担保的各项目区和各项目单位所借的外债,包括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其他国外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外债)。

  本办法所指外债贷款项目系指准备和正在利用外债所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外债管理工作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级财政部门是外债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正、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外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外债规划、审批、实施和偿还的管理工作。“外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外债管理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管理外债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四条 外债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查项目的可行性,重点审查项目单位的配套、还款能力。

  (二)办理项目的转贷协议,签署贷款偿还承诺书,负责偿债准备金专户的建立和管理,制定还贷规划,具体督促债权债务的落实。

  (三)督促外债项目所需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

  (四)管理和监督外债贷款和配套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项目评标工作,按照项目贷款协议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和督促项目实施。

  (六)负责宣传外债贷款有关业务知识;协助贷款项目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配合外债贷款人员在我市进行的经济考察。

第二章 外债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五条 申报外债贷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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