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仲裁庭作出补正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费。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者生效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或者生效的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书存有
仲裁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涉外仲裁裁决有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十五条 仲裁庭收到人民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后,认为应予重新仲裁的,进行重新仲裁;认为不应重新仲裁的,须将书面意见提交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函告人民法院。
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七章 时效与文件送达
第七十六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邮寄、传真、电报、电传送达的,邮电送至被送达人登记注册的法定营业地点、惯常住所地、现住地的通讯地址、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户口所在地或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以邮电件签收或邮电件返回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送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也可以送达其负责收发的部门;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可以送达本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
直接送达而被送达人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或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有困难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公证人员到场, 把需送达的书面材料留在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讯地址,以公证书形式记录送达情况,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七十八条 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经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