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垃圾,控制四害孳生;
(二)垃圾收集、运输应做到密闭化,日产日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居民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置防鼠台、板、网,堵塞鼠洞,严格控制鼠害;
(五)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施工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鼠、蚊、蝇、蟑螂的行业或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并有专人负责四害防制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四害工作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应定期对重点单位的四害密度进行检测(每年至少两次),并将监测结果报同级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坚持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由四害引起的传染病疫情,要逐月上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除四害用消杀药品,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设立消、杀、灭研究服务机构,从事日常的除四害工作。其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市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在衡水市辖区内从事从事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药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消杀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消灭服务机构严禁经营使用伪劣药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鼠药,所有鼠药必须到国家或省爱卫会指定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
第三章 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是四害防制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