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除四害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
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害"是指给人们健康带来危害的鼠、蚊、蝇、蟑螂等传病媒介生物化;因地、因时制宜,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化、经常化、制度化;因地、因时制宜,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
第四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管理辖区内四害防制工作,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检测。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
各级爱卫会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
第七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辖区除四害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宣传教育,向广大群众普及四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三)对各类公共场所和重点行业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进行四害防治效果评价和组织技术培训;
(五)协调爱卫会的委员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四害防制应采取化学药物消杀与改造环境、铲除草生地相结合的综合防制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四害防制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应做好以下防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