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三)项的"其他关系"系指:
1、与当事人或代理人现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2、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曾经担任当事人的法律顾 问离任后不满两年的;
3、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4、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 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仲裁员已经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办理 案件,应当主动告知秘书自己可供办案的时间。对国内仲裁案 件,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二十日(涉外仲裁案件三十日) 内,首次开庭审理。
十一、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 前,首席仲裁员应当组织仲裁员研究确定开庭审理的范围、重点 和分工。
十二、仲裁庭确定开庭日期后,仲裁员应当按时参加庭审。 仲裁员已经预见本人不能参加开庭的,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通知首席仲裁员和秘书,以便作出合理补救。
十三、仲裁员应当按时参加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工作,无 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迟到、早退。仲裁庭组庭后案件审结前,仲 裁员外出七日以上,应当提前通知首席仲裁员和秘书,并且告知联系方式。
十四、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 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 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 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决定由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应当在仲裁庭安排的地点进行,并 且有秘书人员在场。
十五、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客观、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 代理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询问时语言应当规范准确,避免随意 性和倾向性。,除调解程序外,仲裁员在事实未查清以前,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争论。
十六、仲裁员应注重仪表,服装整洁,举止得体。庭审时,不得查看或使用手机、寻呼机,不得随意出入仲裁庭及从事其他 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活动。
十七、仲裁庭应当自最后一次开庭之日起三十日内制作裁决 书。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应当在仲裁庭调解完 毕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二日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