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
一、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二、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参照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勤勉、高效地审理案件,并且应当在《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办结案件。
三、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完全保持独立,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因为个人利益影响裁决。
四、仲裁员应当熟悉仲裁程序及庭审方法,不断提高专业水 平和办案能力。
五、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支 持。
六、仲裁员应当参加青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 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接受必要的考核。
七、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应当具有办理该案件的经验和能力,并且能够保证办理案件的时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并拒绝接受选定或者指定:
(一)对于案件涉及的专业不熟悉的;
(二)审理期限内外出二十天以上的;
(三)不能保证案件审理时间的;
(四)其他工作任务较重,难以悉心完成案件审理工作的;
(五)因为健康原因难以参加案件审理工作的;
(六)承办本会案件有十件以上尚未审结的。
八、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时, 应当签署声明,表明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保持其独立与公正,并 且保证按时办理案件。
九、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在组庭前曾经会见过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收过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