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冀州市、枣强县、故城县等(以下简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进行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衡水湖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 为强化衡水湖水质保护工作的管理力度,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冀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桃城区人民政府及市城建局、水利局、环保局、公安局、畜牧水产局、卫生局、林业局、卫生防疫站为组成单位的“衡水湖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
第七条 以衡水市水利局衡水湖开发处为基础,吸收环保、计划、经贸、建委、城建、卫生、防疫、畜牧水产、农业、林业、土地等单位和桃城区、冀州市、枣强县、故城县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成立衡水湖水源保护管理处,负责衡水湖的水质保护工作。
第八条 对保护区内已建成投产的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措施,取缔或限期治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因保护衡水湖水源而取缔、停产(业)、搬迁的企业、网箱养鱼户和搬迁户,做好转产和人员安置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衡水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贸、建委、城建、水利、卫生、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土地、矿产、公安、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衡水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衡水湖开发处负责在湖区水面从事养殖、种植等行业的管理工作。地权所属有关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入冬前对湖区的芦苇、水草等各类水生植物进行收割与打捞,确保其不在水中腐烂,保护衡水湖水质。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衡水湖开发处负责监督落实。
各级水行政部门负责衡水湖及其周边引水河渠的水利设施的管理工作,并对衡水湖及引水沿途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入湖口(王口闸等)水质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
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负责衡水湖周边及其引水河渠两岸养殖业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