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饮用水源的污染,确保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质保护监督管理。
衡水市饮用水源地分为地面水源地(衡水湖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源地(衡水市区为保障城镇居民饮用水水质规划的地下集中取水区域)
(一)衡水湖饮用水源地:
衡水湖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详见附件关于衡水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说明)
一级保护区:衡水湖(东湖大湖)最高水位线外约70米内水面、岛屿和陆地以及引水沿途河渠(卫千渠等)主子流行洪制导线外约70米内。
二级保护区:湖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约2公里范围内,引水河渠两侧为一级保护区外约500米。
(二)地下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供水井(或井群)周围30m范围内;二级保护区:把市区深层地下水视为一大型水源地,其界线为距外围水源点100Om。
第三条 衡水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二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水质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标准。
地下水水源地的勘察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执行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衡水市饮用水源,并有权对污染衡水市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衡水湖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流域、区域明确责任,落实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