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依据《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对违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按下列各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市区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强行拆除,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阻扰强行拆除的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至2500元的罚款;
(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按照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至10元的罚款。
(三)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市容的,除责令拆除外,处以相当于其工程技资总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四)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相当''于其工程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本条规定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在户外进行作业遗留的渣土、污物、枝叶等,不及时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0.5至2.5元罚款。
(二)未经市容环抗王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街道两侧的公共易也运设摊点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 (三)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按规定苫盖、捆绑、封闭造成漏撒的,按照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至5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