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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六)有毒有害垃圾处理费每公斤0.5元;

  (七)门前环境卫生清扫服务费每平方米每月0.5元-1元;

  (八)企事业单位环境卫生服务费每人每月1元;

  (九)市场外摊点环境卫生服务费每平方米每天0.5元。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服务费,专项用于发展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不得挪做它用。

  第三十二条 市区内禁止放养家畜家禽。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民要讲究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泼脏水、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烟头、污物。

  第三十四条 政府要有计划发展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提倡和鼓励净菜上市;提倡和推广生活垃圾袋装化;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垃圾实行封闭式管理,减少城市垃圾污染。

  第三十五条 为培养市民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市区环境卫生质量,每年九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六为环境卫生日,动员全体市民义务清理本单位工作区、生活区和分管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每年由市爱卫会在春秋两季组织有关单位对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检查评比。对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脏、乱、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黄牌警告。

  第三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专业监察队伍,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的监督、监察和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 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和规定;

  (二) 依法对市区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依法查处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定的各种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佩戴标志,纠察时要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 市区内单位和公民要自觉接受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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