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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政府鼓励单位、个人自筹资金按规划建设公共厕所,收取使用费用,产权归建设单位和个人,收费应依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公用环卫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拆除和损坏。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拆建或由迁建单位或个人出资,由环境卫生管理统一拆建。

  第二十八条 为严格建筑工地管理,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等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协议,竣工后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组织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拉运,运输车辆要采取防止撒漏措施,施工工地进出口要有除尘措施,严禁工地泥土带入街道和沿街撒、漏建筑物料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设置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规范化垃圾和粪便存储和处理场,配备专业人员和专用设施,对垃圾和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对生活性垃圾、粪便进行综合开发利用,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减少公害。

  第三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设置卫生消杀服务组织,负责公共厕所、垃圾场、污水沟(坑)的清杀工作;负责对单位自建厕所、垃圾桶(箱)的有偿消杀工作。

  第三十一条 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项目,按下列标准收费:

  (一)居民区卫生服务费每人每月0.5元;

  (二)厕所、化粪池清掏服务费每吨10-15元;

  (三)垃圾清运服务费每吨每公里5元;

  (四)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费每吨2元;

  (五)建筑垃圾堆放服务费每吨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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