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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五)单位自建居民小区(含统建)、火车站、汽车站、影剧院、体育场、宾馆、商场、饭店、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六)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卫生,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和清扫、保洁。

  (七)临街门店、单位的“门前四包”由市爱卫会负责管理,由责任单位(人)负责清扫、保洁。无清扫、保洁能力的或不能履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有偿清扫、保洁。

  (八)市区内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由铁路部门负责管理;市区内河流两侧环境卫生,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

  (九)各开发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无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能力的,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有偿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

  (十)市区内单位和个人产出的建筑余料、建筑垃圾,由产出单位和个人清运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规定的倾倒场。无清运能力的,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有偿代运。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经常性清扫、保洁工作。重点地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要随时保洁,做到路面、地面无垃圾、烟头、纸屑、瓜果皮壳、痰迹、污物,无卫生死角。

  (二)清扫的垃圾,要按指定地点倾倒,不准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或将垃圾扫入排(污)水口内。

  (三)城市居民产出生活垃圾,实行专人收集的要在收集时将垃圾倒入收集车内;未实行收集垃圾的区域,要在晚18点以后,早8点以前将垃圾倾倒到规定垃圾池、点。严禁不按规定时间、地点乱倒垃圾。

  (四)企事业单位产出的生产、生活垃圾,产出单位要及时自行清运或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有偿清运,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指定地点倾倒。严禁在院内长期堆积和不按规定地点倾倒。

  (五)严禁市区内单位和个人乱堆、乱倒生产经营性垃圾、建筑垃圾、建筑余料。严禁将生产经营性垃圾、建筑垃圾、建筑余料倒入垃圾池、箱、点和不按规定地点倾倒。

  (六)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工行业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必须使用专用容器收集并运送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指定的垃圾处理场,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垃圾产出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处理费.严禁随意堆放、倾倒有毒有害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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