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培、剪修花草树木和改建电缆线路,维修、清掏下水道等工程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污泥、杂物等,作业者要及时清除。破坏的道路和人行便道路面,由作业单位负责恢复原貌。
街道两侧设置雕塑、停车亭点、电话亭、商亭、洗车场等,必须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市区主要街道两侧机关单位的新建围墙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制式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隔离墙。原有单位实体围墙要逐步改造成透视墙。行道树、绿地、花坛要整齐、洁净、美观。主次街道两侧便道以外的机关和单位的大门出口、院落、胡同由产权单位负责硬化、绿化,做到黄土不露天。
第十七条 市区内除政府批准的农贸市场以外,其他主次街道两侧禁止摆摊设点或搭棚营业。沿街商店不准将商品摆在室外经营。报经城建部门批准,可在次要街道设置小型冷饮、小型修理、早点摊点、季节性水果摊点。小型修理业只允许摆放修理工具;早点摊点不允许设置构筑物,营业时间不准超过8:3O,季节性水果摊商品要摆放整齐,不准乱搭棚舍。
第十八条 市区内客货运输车辆必须在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场、站、点停车,不准乱停乱放,不准压占便道。
第十九条 市区内取缔道路两侧一切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和各种变相赌博活动。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划分:
(一)市区八米以上主、次干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管理组织清扫保洁。市区所有生活垃圾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清运。
(二)小街小巷、居民区环境卫生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组织专人清扫、保洁。无清扫保洁能力的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有偿清扫、保洁。
(三)市区内建制村和城乡结合部自然村的环境卫生由所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共同负责。村委会是第一责任人。
(四)市内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市工商局负责管理,并组织专人清扫、保洁。专业建制商贸市场、商贸中心的环境卫生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组织专人清扫、保洁。无清扫、保洁能力的,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有偿清扫、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