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社会各界要维护和尊重环卫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和劳动成果。市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衡水市市区规划区以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衡水市所辖县级市、县城、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九条 产权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持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设施的整洁、美观,对残墙断壁和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负责及时维修和拆除。沿街两侧室外、阳台、窗外禁止堆放、晾晒和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衣物,不得在建筑物和道路两侧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
第十条 禁止在户外和道路两侧堆入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原因需占用便道临时堆放、搭建的,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占用费。
第十一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必须报经城建部门审批。未经城建部门审批,有关部门不能办理其它手续。户外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内容要健康,用字要规范,外形要美观,设计要新颖。经办单位负责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第十二条 市区大型商场、邮电、旅(宾)馆、公园、影剧院等较大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负责设置汽车、自行车停放场地,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 市区内市政、通讯、电力、有线光缆等公用设施,应按城市规划设置,保证整齐、规范,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外型整洁、完好,载运散体、液体物品的交通运输车辆要采取封闭、苫盖、捆绑等措施,不得沿街撒、漏;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带粪兜,不得遗漏粪便,并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走。
第十五条 市区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围场作业,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未经许可不许占用便道。围墙临街一面白灰抹面,书写标语要美观、规范。围墙以外不准堆放砂、石、物料、建筑渣土和施工器械。围场以内建筑材料和器械要摆放整齐。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清理,平整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