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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99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洁净、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参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条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和专业管理、群众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两级政府(市、区政府)四级管理(市、区、办事处、居委会)体制。

  第三条 衡水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建局下属专业单位为具体执行单位。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桃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乡政府和公安、工商、爱卫会、卫生、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本行业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并同时组织落实。

  第六条 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条例的宣传和对市容环卫工作者的宣传、不断提高市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和市容环卫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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