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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本会主任指定的,应当确认自己有相应办案时间,保证公正审理,并签署声明书。仲裁员声明书应当转交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怀疑并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对该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但要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会主任会议决定。
  在本会主任或者本会主任会议就是否回避作出决定之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原因后十五日内依照仲裁法和本仲裁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会有权终止其职责。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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